摘 要: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中印边界争端中,印度政府认为1842年条约和1684年条约,是其主张的中印边界西段东半部分(西藏—拉达克边界)的条约根据。但中国政府认为这两个条约并不能成为这段边界合法有效的条约根据。中国政府的主张是有事实依据的,而印度政府的观点则是无法成立的。j23孤独书斋学术网
关键词:中印边界 西藏—拉达克边界 条约根据j23孤独书斋学术网
中印边界习惯上被分为三段。东段指不丹以东的中印边界;中段指尼泊尔和印控克什米尔之间的中印边界;西段指印控克什米尔的拉达克与中国西藏和新疆的边界。其中,中印边界西段又可分为两部分:西半部分指拉达克与新疆的边界;东半部分指拉达克与西藏的边界。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中印边界争端中,中印两国对中印边界的具体走向存在着广泛的分歧。在中印边界东段,中国主张的边界在喜马拉雅山南麓,而印度主张的边界则是沿喜马拉雅山山脊的“麦克马洪线”;此处涉及到的领土分歧多达9万平方公里。在中印边界中段,中印两国都主张边界沿喜马拉雅山山脊,但对其间的部分地区的归属存在分歧;此处涉及到的领土分歧约2000平方公里。在中印边界西段的西半部分,中国主张的边界在喀喇昆仑山;而印度主张的边界则在北面的昆仑山上。中印边界西段的东半部分位于喜马拉雅山和喀喇昆仑山之间,双方对这一部分边界的主张也互有出入。在中印边界西段,涉及到的领土分歧多达3.3万平方公里,但绝大部分在拉达克和新疆边境地区的阿克赛钦。j23孤独书斋学术网
在中国国内的相关研究中,大多是关于中印边界东段的[1];关于中印边界西段的相关论文,也主要侧重于该段边界的西半部分[2]。对中印边界西段的东半部分的专门研究则极少[3],即使论述整个中印边界问题的相关文章[4]也很少论及这一部分。这说明这段边界在中印边界问题的研究中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在中印边界争端中,虽然这段边界涉及到的领土分歧与其他部分相比要小得多,但当时印度政府坚持其主张的这段边界是有条约根据的做法,却集中表现了其对中印边界问题的顽固态度及其在中印边界问题上混淆视听、蒙骗中印两国人民及世界舆论的错误做法。j23孤独书斋学术网
一、印度政府主张的中印边界西段东半部分的条约根据j23孤独书斋学术网
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中印边界争端中,印度政府一直坚持:其所主张的、包括中印边界西段东半部分在内的整个中印边界,都是“人所共知和确定了的界线”[5];印度“出版的地图上所画的边界是具有基于地理、传统和条约的充分权威性的”[6];“鉴于所有这些事实,印度政府不能同意必须举行谈判,达成新的协议,来重新确定中印边界”[7]。这样,在印度政府看来,其所主张的整个中印边界已经确定,是有效的,不容进行谈判,中国政府必须接受。就其所主张的中印边界西段的东半部分(即西藏—拉达克边界)来说,印度政府认为,能表明这段边界合法有效的条约根据,就是所谓的1684年条约和1842年条约。j23孤独书斋学术网
关于1684年条约,印度政府指出:“拉达克最初是个独立国,1664年成为印度莫卧儿帝国的一部分。1681至1683年间,一支蒙古人和西藏人混合组成的部队侵入了拉达克,但是,拉达克人在克什米尔的莫卧儿总督的援助下,赶走了这支军队。1684年缔结了和约。”“这个拉达克和西藏之间的条约说:‘当初尼玛贡分给他的三个儿子每人一个王国时所确定的边界仍应予以维持。’”[8]“佛兰克翻译的拉达克编年史《拉达克王统记》载有该条约的细节……佛兰克所编纂的编年史的这一部分是可信的,因为它的内容是根据B抄本……”[9]j23孤独书斋学术网
关于1842年条约,印度政府指出:“1834到1841年间,当时锡克[10]的封臣、查谟的古拉伯·辛格征服了拉达克,并且把它并入自己的王国。1841年,古拉伯·辛格的一位将军左拉瓦·辛格侵入西藏西部。虽然他战败并被杀掉了,但是,当西藏人在中国皇帝派去的中国军队的援助下前进到列城时,他们也被击退。1842年,克什米尔和拉达克为一方、西藏和中国为另一方签订了和约。”[11]这一条约提到:“鉴于在上帝的面前,由曾经发生的战争所产生的恶感已经完全从心中消除了,现在(各方)都不再有抱怨,今后将无论如何永不丝毫背离或破坏世界之王赫沙吉大人和巴哈杜尔大君同中国可汗(皇帝)和拉萨的古鲁喇嘛之间的同盟、友好和团结。我们将继续保有拉达克边疆的极限和按照古老的习惯属于它的毗邻地区,而不对老的、确定了的边界以外(的国家)进行侵犯或干涉。我们将遵守各自的边界。”[12]j23孤独书斋学术网
针对1842年条约和1684年条约并没有明文规定西藏—拉达克边界的事实,印度政府指出:“印度方面不能接受中国的论点:只有经过外交交涉加以规定并且在地面上共同标定的边界,才能认为是划定的边界。按照国际法,沿着众所周知的天然特征、并且数世纪以来为双方所承认的传统习惯边界,是有效地划定了的,无需进一步或正式规定。”[13]“拉达克同……西藏的边界……是数世纪以来为双方所承认的、天然的、传统和习惯的边界。除了历史进程所规定的这种划法以外,拉达克—西藏边界至少有两次,在1684年和1842年,进一步得到条约的确认。”[14]“1842年条约确实只提到‘老的确立的边界’。这是由于这些边界是众所周知的,不需要任何正式的划定。甚至拉达克和西藏之间的1684年条约也说,‘当初尼玛贡分给他的三个儿子每人一个王国时所确定的边界仍应予以维持。’十七世纪的拉达克编年史中的有关材料表明,边界是完全确定了的。”[15]“即使在十世纪,拉达克同西藏的传统边界也是众所周知的,并为传统所承认的。”[16]“中国政府说:印度政府认为拉达克的边界是1842年条约所确定的。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事实上,从十七世纪以来,拉达克的边界就确定了,并且得到承认。1842年条约并不是确定边界,而只是确认了它。”[17]“印度政府从来没有主张说,边界在1842年……曾明文地规定了。的确,既然边界是为习惯和传统所确定了的,而且是众所周知的,就没有必要进行正式划定或在地面上标界来加以承认。”[18]“印度方面已经谈过中印边界的位置和自然特征,并且表明除去其他情况外,这条线是符合于一个地理原则的。在西段的这条印度天然边界同其他几段一样,也是一条传统习惯边界,是几世纪以来一直为双方所承认的。按照国际惯例,遵循众所周知的和不变的自然特征的传统习惯线,不需要进一步或正式加以规定。而事实上,这条传统习惯边界线除此以外,还由条约和协定加以确认过。印度方面已经详细讨论过历史上的证据,说明拉达克同……西藏之间的边界历来就是在印度现在所绘出的地方,因此是一条传统边界。”[19]“在17世纪,拉达克的边界就已经显然是众所周知的,1684年条约认为没有必要规定边界,而只谈到维持当初已经确定了的东西。”[20]j23孤独书斋学术网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印度政府的观点是:按照国际法,沿着众所周知的天然特征、并且数世纪以来为双方所承认的传统习惯边界,是有效地划定了的正式边界;印度主张的西藏—拉达克边界,是一条沿着众所周知的天然特征、并且数世纪以来为双方所承认的传统习惯边界;所以,印度主张的西藏—拉达克边界就是有效划定了的正式边界。在此基础上,印度政府又认为:由于1684年和1842年的两个条约确认了印度主张的早已有效划定了的西藏—拉达克边界,因此也就成了这段边界的条约根据。j23孤独书斋学术网
正是基于上述观点,印度政府认为:印度主张的中印边界西段的东半部分是已经确定了的,是有效的、不容进行谈判的正式边界,中国政府必须接受。为此早在1958年8月21日,印度政府就曾“建议”中国按照印度1956年出版的地图,修改中国地图对包括西藏—拉达克边界在内的整个中印边界的画法。[21]j23孤独书斋学术网
二、中国政府关于中印边界西段东半部分的主张j23孤独书斋学术网
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中印边界争端中,中国政府曾多次指出:“整个中印边界,无论西段、中段和东段,都是没有正式划定过的。从过去到现在,中印两国从来没有签订过任何划定整个边界的条约或协定;从来没有签订过任何划定某一段边界的条约或协定;在过去两国签订的条约或协议中也没有一个条约或协议载有涉及到规定中印边界的条款。这是举世周知的事实。世界上没有任何人能够举出一个关于划定中印边界的条约。”[22]j23孤独书斋学术网
针对印度政府提出的作为中印边界西段东半部分条约根据的1842年条约,中国政府指出:“1842年,以中国的西藏地方当局为一方和克什米尔当局为另一方,的确订立过一个和约。但是,当时中国的中央政府并没有派人参加这个条约的签订,事后也没有批准这个条约。而且这个条约也只是泛泛地提到拉达克和西藏将恪守各自的疆界,没有具体规定和说明这段边界的位置。显然,不能用这个条约来证明双方正式划定了这段边界,更不能据此要求中国政府接受印度政府对这段边界的片面主张。”[23]“中印西段边界的没有划定,还有许多不可辩驳的积极的证据。例如:甲、从1921年直到1927年间,英属印度政府曾经向中国西藏地方当局进行过多次交涉,要求划定拉达克和西藏之间的边界,但是始终没有结果。这有当时双方交换的许多文件可资证明。曾任印方代表的英国罗西安爵士,也在今年12月11日伦敦泰晤士报刊登的投书中证明了这一点。乙、根据中国政府现有的材料,印度测量局迟至1943年出版的官方地图,关于中印西段边界还没有画出任何边界。在1950年,印度官方地图用特别模糊的方式表示出现在所画的边界,但是仍然用文字标明是未定界。只是从1954年起,这段边界才忽然变成了已定界。丙、尼赫鲁总理今年8月28日在印度人民院谈到这段边界时宣布:‘这是旧克什米尔邦同西藏和中国土耳其斯坦的疆界,没有谁划定过这条边界。’所有这一切事实,都是同这段边界早已划定的说法绝对不相容的。任何人都不能想象,自认为在1842年……就已经明确划定了这段边界的印度政府,还会在1921年到1927年间不断地要求谈判划界,还会在1943年承认没有任何确定的边界,还会在1950年宣布只有未定界,还会在1959年宣布没有谁划定过边界。”[24]j23孤独书斋学术网
关于1842年条约只是“确认”而不是“确定”印度主张的西藏—拉达克边界的观点,中国政府指出:“印度方面关于中印边界西段的叙述,一再引用了这个条约,企图证明印度主张的拉达克和西藏的边界是被这个条约确认了的。但是,中国方面对1842年条约原件加以核对后,曾经反复论证这个条约只是一个双方在战后保证互不侵犯的换文,它没有对边界的具体位置作出任何规定。换文的原文可资证明。”“1842年西藏地方代表交给克什米尔代表的文件中有关部分如下:‘拉达克的疆土按原来那样,拉萨的疆土也按原来那样,由各自自行管理,谁也不侵害谁。”“1842年克什米尔代表交给西藏地方代表的文件中有关部分如下:‘玛哈惹甲斯日古拉伯辛格同斯日古鲁拉萨的上师长官两者已臻和好亲睦,决定了拉达克和西藏就其各自地方的疆土各自自行管理,彼此不为敌,和睦相处,对此斯日玛哈惹甲莎赫以三宝为证而永无变异。”[25]“这两个文件,一个说‘彼此不为敌,和睦相处’;一个说各自的疆土‘各自自行管理,谁也不侵害谁’,这明明是一个互不侵犯的协定,怎么能把它硬解释为确认了拉藏间的边界呢?”[26]“后来印方似乎不再反对1842年条约只是一个互不侵犯性质的条约的看法。但印方仍然坚持说,该条约肯定了边界的具体位置,理由是如果双方不确知领土范围就不能各守疆土。中国方面指出了三点:(1)该条约并未规定任何边界的具体位置,中国方面已举出当时双方互换的文件为证。(2)所谓各守疆土毫无疑问系指双方各自管理自己的辖地,谁也不侵害谁,很明显,这并不是什么规定边界的条约,而是尊重双方领土的保证。(3)即使当时真的确认了拉藏间的边界线,印度又怎么能说那条线就是印度目前主张的边界线而不是中国方面提出的传统习惯线呢?恰恰相反,印度官方在那一时期所出版的地图,对拉达克和西藏边界的画法,基本上和中国地图的画法是一致的。”[27]j23孤独书斋学术网
关于印度政府提出的作为中印边界西段东半部分条约根据的1684年条约,中国政府指出:“印度方面在它过去的照会中一再提到这个条约,这一次[28]印方交出了所谓1684年条约的文件。中国方面过去就不知道这个条约的存在,在研究了印方交出的文件以后,还是认为这一条约的存在是没有证实的。印方交出的所谓条约的文件,既不是原文,也不是抄件。这个条约究竟是由谁签订的?谁是签字代表?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签订的?都没有交代,而且这样一个所谓条约的条款中也没有一句话规定了边界。难道这样一个无头无尾、片片段段的记述能算是一个条约吗?世界上不可能有这样奇怪的条约。”[29]“印度方面还以佛兰克编辑的‘印度西藏古文物’一书的记载作为所谓1684年条约存在的根据。但是,这本书所记载的只是从一些不很可靠的抄本材料拼凑而成的记述,就是佛兰克本人也没有硬把一些彼此不联的句子说成是一个所谓条约。因此,‘印度西藏古文物’这本书根本不能证明有所谓1684年条约的存在。再说,在这本书的记载中,也没有说明当时划定了西藏同拉达克之间的边界。还须指出,这本书有关1684年史实的英文译文有重大的错误,并不忠实于藏文原文。”[30]“印度方面最后不能不承认所谓1684年条约没有具体规定边界。但为了自圆其说,又硬说所谓1684年条约没有必要规定边界,只要维持当初已经确定了的边界就行了。为此,印方又说在十世纪尼玛贡(西藏的一个土王)的长子分封到玛域(拉达克)时,拉达克就成为单独的独立王国,那时拉藏之间的边界已象印度现在主张的那样被划定了,以后的条约或协定只是确认这个边界线。这种说法是不能成立的。根据中国方面的历史记载,尼玛贡分封三子不过反映了当时西藏内部领主之间辖地的变化,尼玛贡三子是一个统一的尼玛贡土王的分封采邑,当时的玛域是一个小土邦,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王国。印方提出的所谓玛域边界的文件,不但翻译上有错误,而有些所谓地名,印方都不知道在什么地方。因此,根本谈不上划定了拉达克和西藏之间作为国与国之间的边界问题,更不能证明所谓十世纪时玛域的边界同印度现在主张的拉萨全部边界线相一致。”“由以上情况可以清楚地看出,所谓在1684年用条约来明确划定或确认了边界的事情是根本不存在的。”[31]j23孤独书斋学术网
关于中印边界无需通过双方签订条约正式划定的观点,中国政府指出:“印度政府说,全部中印边界,如众所周知,是沿着主要的分水岭的,并且说,根据国际惯例,沿着这种不变的天然地形的习惯边界就算是规定了的,不需要双方再正式规定。这个论点是中国政府所不能同意的。首先,中国政府早已论证,所谓全部中印传统习惯边界是沿着众所周知的主要分水岭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其次,根据国际公认的原则,国际边界线是标志着毗邻国家在各自领土上行使主权的分界线,它必须由有关国家共同加以规定。因此,即使中印传统习惯线的某些部分具有比较明显的天然地形,它们的起讫点和具体位置也仍然需要由双方共同加以规定。第三,甚至是英国在过去也没有提出过中印边界无需由双方共同加以规定的主张,这可以从以下事实得到证明。英国曾经在1899年建议同中国规定克什米尔(包括拉达克)和新疆之间的边界。在1921到1927年间,它同中国……进行关于划定拉达克和西藏之间的边界的谈判,这一谈判并不是如印度政府所断言的,仅仅为了解决少数几块牧场的归属问题。在1914年,它还同西藏地方当局秘密地、非法地画了一条关于中印边界东段的所谓麦克马洪线。如果按照印度政府的说法,中印边界根本无需正式划定,那么,英国过去为什么接二连三地要求同中国划定中印间的各段边界呢?由此可见,所谓中印边界无需正式划定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32]j23孤独书斋学术网
基于上述观点,中国政府指出:“正因为两国边界尚未正式划定,并且存在着若干意见分歧,双方地图对边界的画法不可避免地会有出入。我国现行出版的地图对四邻边界的画法是几十年来(如果不是更久的话)中国地图的一贯画法。我们并不认为这种画法的每一部分都有充分的根据,但是我们在没有进行勘察,也没有同有关各国商量,就加以更改,也是不适当的。而且,这样的更改也是有困难的,因为这会引起全国人民的迷惑和对我国政府的责难。”[33]“中印两国边界漫长而又未经两国政府划定,两国地图互有出入,因此,两国对于边界持有不同的意见是自然的。只要通过友好的协商,这个历史悬案完全不难求得合理的解决。”[34]j23孤独书斋学术网
三、对中印双方所持观点的分析j23孤独书斋学术网
从本文前两部分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关于中印边界西段的东半部分是否有条约根据,中印双方的观点是截然不同的。印度政府认为其主张的这段边界是有条约根据的正式边界,认为这段边界的条约根据就是所谓的1842年条约和1684年条约。而中国政府则认为,所谓的1842年条约和1684年条约并不能成为印度主张的这段边界的条约根据。中国政府的观点是有事实根据的;而印度政府的上述观点不但没有事实依据,而且在外交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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